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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借钱亦存风险 量力而行留存证据

来源:中媒第一时间快讯 调研部 采集 中媒融媒体    发布时间:2021-10-18    点击量(1:1000):808

【中媒第一时间快讯】调研部:费某与张某是朋友,2019年5月10日至6月17日,张某分3次向费某借款共计2.8万元,费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了借款,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事后,费某经多次催要,张某仍未归还欠款,费某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向原告费某借款,借款时未约定利息和借款期限。2019年9月14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要求还款,被告明确表示“周一吧,肯定给你”。但是到了约定日期后,被告仅还了4000元,剩余的2.4万元未还。上述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账单详情、当事人陈述等证明。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但被告在原告催要后于2019年9月14日承诺于周一还款,该承诺通过原被告双方的沟通记录可以推定“周一”为2019年9月16日,被告在该期限届满后未予还款,故应在逾期后承担未还款所致原告的利息损失。由于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故被告应支付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期间按年利率6%标准计付的利息。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费某返还借款本金2.4万元和支付利息(以2.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庭后表示,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有助于简化诉讼程序,方便群众诉讼,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额为上一年度本省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以下。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在上述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以下,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条件。

借款利息约定不明

诉前部分不予支持

“我有急用,10天之内还1.5万元,剩余的在1个月内还完。”2017年10月30日,卢某向陈某借款4.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但直到陈某2019年12月13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卢某归还借款本金,并按照银行同期利率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时,卢某仅归还了4000元的借款。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向被告卢某提供借款,双方成立借贷关系。借款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构成违约,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4.1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卢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陈某借款4.1万元,并支付以4.1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19年12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针对原告主张要求支付全部借款4.5万元的利息,经办法官解释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本案即属于自然人借款未约定利息的情形,故对起诉之前的借款利息不予支持。

借款两万长期拖延

小额诉讼快速结案

2018年7月18日,李某向谢某借款2万元,通过银行卡进行了转账,李某向谢某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约定2018年8月17日还款。然而,在还款日到来后,谢某多次催要欠款,李某一直借故拖延。

2020年1月6日,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了谢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某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谢某向被告李某提供借款,双方成立借贷关系。借款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两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予以证明。

承办法官表示,发生在熟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案件大多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清楚,主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不仅降低了当事人维权的成本,及时快捷地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也降低了司法成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且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法官解释说,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两者都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了解决相对不复杂民事纠纷而使用的较普通程序而言低成本、较快捷、简便易行的民事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肯定是简易程序,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未必都是小额诉讼。

合法传唤拒不到庭

被告承担不利后果

“我们是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我陆续借款共计7.9万元。我多次要求被告按时归还借款,被告均以没钱为由不予归还。”张某把朱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欠款7.9万元及约定违约金每天48元。被告朱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庭审时,原告张某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被告朱某未到庭,法院视为其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法院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事实: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共计8.2万元,已经偿还3000元,剩余7.9万元未还,双方约定的还款方式为自2019年2月24日开始,每月15日前偿还4000元,违约金标准约定为每天48元。原告为证明其上述主张,向法院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还款协议书》。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被告依约应于2019年3月15日前偿还首期4000元,但其未偿还,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7.9万元,并依约自2019年3月16日起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为每天48元,综合所欠本金7.9万元的数额,折合月利率为1.8%,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主办法官解释说,法院传票是一种诉讼文书,表示被告已被起诉,应该按时出庭答辩。但有不少被告在收到法院传票后拒绝出庭参加诉讼。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法院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后,依法作出的判决,就是缺席判决。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一种不正确的做法,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老胡点评

生活中,人们难免会遇到资金周转不开急需求助他人的困境,如果所借款项数额不大,首先会想到亲朋好友等熟悉之人。但是,即使是熟人之间,同样不乏见利忘义、欠债不还之人。尽管熟人之间大多属于小额借贷,但对普通百姓而言,赖账不还依然会对正常生活造成不小影响。

因此,对于熟人之间的小额借贷,人们也应慎重对待、完善手续,否则可能为纠纷的发生埋下隐患,不但对亲朋好友之间的感情、友情造成伤害,而且给自身带来财产损失。

有鉴于此,一方面,当遇到熟人借款之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对确实遇到一时困境的熟人,还是应当树立扶危济困的精神,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及时伸出援助之手。另一方面,既然属于借款,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要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贷协议,载明借贷双方的姓名、借款种类、币种、数额、时间、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保证人和违约责任等条款,签字画押。而且,借款协议从名称到内容都应当合法、规范、明确,避免认知错误、产生误解,以防给纠纷埋下隐患、留下空隙。

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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