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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健康成长环境 司法护航“未”来可期

来源:中媒第一时间快讯 新闻播报 采集 中媒融媒体    发布时间:2022-07-04    点击量(1:1000):1290

【中媒第一时间快讯】新闻播报:未成年人是家庭的希望,更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和使命。

近日,《中媒第一时间快讯》记者梳理了近年来重庆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几起有关司法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典型案例,以期通过以案释法引导全社会更加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抚养费用难满需求

结合实际适当增加


金某与张某于2016年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金小某由张某抚养,金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258.9元至金小某18周岁。

此后,金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某将每月抚养费提高至人民币7500元。据调查,金某任某公司副总工程师,月收入人民币8000元。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之前判定的抚养费已不能满足金小某的成长和教育的需求。为给金小某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物质支持,依法应予支持其提高抚养费诉求。

随后,法院根据金小某生活、学习的实际需要和金某的工资收入,结合金小某居住生活地的生活水平,判决金某每月支付金小某抚养费人民币18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庭后表示,本着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即使父母双方在离婚时已对子女抚养费达成协议或经判决确定抚养费数额,也不妨碍未成年子女出于自身成长需求在必要时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金额的合理要求。人民法院一方面着眼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实际需要,另一方面考量给付抚养费一方的经济承受能力,根据社会生活水平综合确定增加抚养费金额,保障了未成年人基本生活学习的物质条件,使增加后的抚养费更易落实。

合理应对校园欺凌

化解矛盾修复关系

冉某与杨某均系在某校高三就读的未成年人。杨某长期带头与其他同学使用带有侮辱性、歧视性的语言嘲笑、讥讽冉某,并带头孤立冉某,导致冉某出现轻微抑郁症症状。

学校曾通知双方家长到校处理,也多次对杨某进行批评教育。杨某应校方要求数次出具书面检讨,但缺乏诚意,给冉某造成进一步伤害。冉某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杨某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在校期间对冉某实施起歧视性外号、语言讥讽嘲笑及孤立等行为,经学校批评教育后仍未反思与改正,致使冉某出现心理问题,客观上可以认定杨某的行为对冉某的人格及身心造成伤害,构成侵权。但考虑到双方系同学关系,均处于青春敏感期,且均处于备战高考的关键时期,遂多次沟通调解,由杨某当面向冉某诚恳道歉,双方握手言和,冉某自愿放弃诉求。同时,法庭对双方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两人调整心态,放下包袱。

法官庭后表示,针对校园中以言语嘲讽、辱骂等形式侵犯学生人格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对这些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同时秉承“化解矛盾、修复关系”的理念,积极促成矛盾化解,尽量降低诉讼给当事人带来的心理压力及不利影响,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突发疾病延误治疗

学校失职担责赔偿

廖小某系某小学五年级学生。某日7时许,廖小某上学行至学校教学楼二楼走廊时,因突发疾病倒地不起。由于学校未设立卫生室,亦未配备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致使廖小某未及时得到科学的施救与处置。10余分钟后,学校将廖小某送往医院,但其经抢救无效死亡。

廖小某的父母将某小学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廖小某死亡的相关费用人民币68万余元。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寄宿制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涉案小学是城区普通小学,学生达数千名,学校未配备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在教育、管理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某小学给付廖小某的父母赔偿款人民币16万余元。

某小学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作为教育机构,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卫生保健条件,以保证在校学生的身体健康。本案的判决有利于督促教育机构严格依法依规设立必要的安全和卫生设施设备,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以保障学生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具有明确的规范学校教育管理行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价值导向。

未成年人盗窃财物

司法引导重返正途

2021年2月,17周岁的陈某某和李某等人在重庆市渝北区多个小区车库及设有停车位的道路,采取拉拽车门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涉案金额共计价值人民币6000余元。

法院另查明,陈某某曾因成绩优秀,从乡镇小学考入市属重点中学,但因无法适应学习节奏而辍学。其间,陈某某不顾父母反对,离家与李某同居生子且不与父母联络。后陈某某因无力抚养婴儿,在李某的鼓动下走上犯罪道路。

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鉴于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官庭后表示,对于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人民法院秉承“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促使其吸取教训,改过自新。本案中,人民法院积极参与调处家庭纠纷,鼓励引导未成年被告人与父母主动联系,消弭家庭隔阂,修复亲子感情,最终教育、感化所有家庭成员,帮助叛逆期未成年人重回生活正轨。人民法院主动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展示了温情呵护的司法关怀,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法治温情。

积极延伸审判职能

维护未成年人利益

2018年以来,刁某某6次盗窃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红旗河沟等地商铺内的现金、手机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000余元。经查,刁某某现独自抚养一名6周岁的小孩以及一名未满周岁的婴儿,但其有吸毒恶习,且未给孩子申报户口及登记入学,并持续实施盗窃犯罪,甚至曾将孩子带至作案地点。另查明,刁某某曾于2017年因犯盗窃罪已被判刑,但因其怀孕、哺乳或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等原因,未能对其收监执行刑罚。

江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部分被盗财物已追回,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同时,刁某某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有漏罪及再犯新罪的情况,依法应对其予以数罪并罚。遂依法判处刁某某有期徒刑6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江北区法院在刁某某符合收监条件后及时将其收监执行,并积极与公安、民政等部门协调,由民政部门监护其未成年人子女,申报户口、送医就学等工作同时展开。

法官庭后表示,保障未成年人在良好环境中成长,避免其受到不良家庭氛围的负面影响,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既打击了罪犯以怀孕、哺乳等为由规避劳动改造的行为,又给罪犯的未成年子女营造了正常的成长环境,充分保障其健康权、受教育权等。

法规集市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刑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老胡点评

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优良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司法机关同样肩负着义不容辞的重要使命,更应当综合施策、多措并举,把保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的职责使命落到实处。

一方面,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无论在刑事案件还是在民事案件中,都要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坚决打击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

另一方面,对于一时不慎、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应当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把党和国家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司法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到实处,用心、用情、用力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让未成年人真正感受到司法的温度,成为社会有用之人。 

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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