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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宣判一起公安部督办非法网络贷款案 涉案资金8亿元

来源:中媒第一时间快讯 调研部 采集 中媒融媒体    发布时间:2023-05-28    点击量(1:1000):968

    【中媒第一时间快讯】调研部:近日,随着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由公安部挂牌督办、涉案资金逾8亿元的非法网络贷款案件,历经两年多的侦查、审查和审理,终于尘埃落定。经过一审、二审,涉案被告人廖某等10人犯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钱某等10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及罚金;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广州黑地公司罚金20万元。

2020年3月7日,家住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刘某在手机上下载了“迷你钱包”App。正急着用钱的他当即录入个人信息,并收到“审核成功,放款额度2512.50元,期限5天”信息,但实际上,刘某只收到了1375元。刘某当即察觉不对劲儿,想要退回贷款,但怎么也联系不上客服。

5天后,刘某收到催款电话和短信,对方称如果不还款,将告诉其紧急联系人,并向其手机通讯录里的亲朋好友发送短信。刘某很害怕,随即报警。

警方接报后,经初查发现,刘某所下载的“迷你钱包”App与一个名为“币洽”平台相关联。经深挖,警方锁定“币洽”的开发、运营单位——世纪公司,并在广东省深圳市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技术骨干龙某等人抓获,大股东刘某某潜逃。经继续深挖线索,警方抓获了与“币洽”平台有关联的“迷你钱包”的研发者钱某等人、“小熊有米”App运营者张某等人。

据廖某供述,“币洽”平台是一个为非法网贷App提供资金代收、代付服务的机构,汇集了约50家非法网贷软件、416家承兑商,“迷你钱包”App就是其中之一。仅在一个月时间里,“迷你钱包”App就非法放贷1700多万元,受害人近9000名。

经查,2019年6月,投资商刘某某与程序员廖某、龙某共同成立世纪公司。刘某某占股94%,负责平台推广和拉业务;廖某为法定代表人,占股3%,负责软件的调研设计;龙某占股3%,负责软件开发。同年9月,廖某团队修改了买来的软件并改名为“币洽”。

“币洽”平台一方面通过网页端连接“小熊有米”“迷你钱包”等商户,另一方面通过手机端连接承兑商。贷款人在“小熊有米”等App上借款,系统会生成一个订单发送到手机端,承兑商在手机端抢单成功后,根据订单里的贷款人信息打款。贷款人还款时,需向商户提交申请,商户在网页端生成代收订单,由承兑商提供账户接收还款。一次代收和代付,承兑商可收到相应佣金。

给刘某转账的魏某就是其中一个承兑商。面对利益诱惑,其在刘某某游说下成为承兑商,在明知平台为非法运营的情况下,仍收集使用11张银行卡进行资金代收、代付。在“币洽”平台上用“泰达币”记账,需要提现佣金时,承兑商即可出售该币兑换人民币,但实际上,“泰达币”并不是虚拟币,涨跌均由“币洽”平台的后台控制。

据廖某供述,“币洽”平台是一个非法网贷软件的“超级市场”,除了已被查获的“小熊有米”“迷你钱包”App,其他软件来自何处?为此,警方循线追踪,广州黑地公司浮出水面。该公司主营App开发和网站建设,于2019年4月起研发并出售非法App,并为这些App对接“币洽”平台。至2020年7月,黑地公司共卖出“信易钱包”等10余款App。

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经扬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廖某等13名犯罪嫌疑人和世纪公司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广州黑地公司和钱某等15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5批被移送至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面对62册卷宗和4份审计报告,检察官抽丝剥茧,对“币洽”平台涉案云盘的数十万条电子数据进行分析,将非法放贷App里的账户、交易记录与嫌疑人身份信息、手机号码进行全面比对。在此基础上,检察官向公安机关提出进一步查明资金流向、各涉案人员的作用分工等9条补充侦查意见。

在补充证据到位后,承办检察官全面研析审查,核定全案50余个非法放贷软件、涉案逾8亿元。同时认为,世纪公司系刘某某为犯罪而成立的公司,成立后的经营内容即本案犯罪事实,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其中8名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参与程度较低,有认罪认罚、退赃等悔罪表现,经公开听证,决定予以相对不起诉。

2021年7月20日,扬州经开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廖某、张某等10人、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广州黑地公司及钱某等10人向法院提起公诉。此案一审历经两次庭前会议、4次开庭,2022年6月24日,法院采纳全部公诉意见,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张某等10名被告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钱某等10名被告人6个月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及罚金;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广州黑地公司罚金20万元。

其后,被告人张某等5人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审查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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