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高层

最高法发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司法解释的决定 答问

来源:中媒第一时间快讯 新闻播报 采集 中媒融媒体     发布时间:2023-12-20    点击量(1:1000):919

    【中媒第一时间快讯】新闻播报: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法释〔2023〕14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最高法于2018年6月27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建设“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等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为进一步发挥国际商事法庭职能作用,最高法依据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规定》作相应修改,为持续提升我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更好服务保障共建“一带一路”和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力依据。

《决定》共两条。《决定》扩大了当事人协议选择国际商事法庭管辖的案件范围,将《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且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建了符合我国国情、顺应国际趋势的涉外协议管辖制度,明确涉外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不要求争议必须与我国有实际联系,以鼓励外国当事人选择中国法院管辖,充分体现我国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平等保护、包容开放的司法态度。据此,《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作适应性修改。

《决定》拓展了外国法律的查明途径,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案件应当适用域外法律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一)由当事人提供;(二)通过司法协助渠道由对方的中央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提供;(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四)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或者参与的法律查明合作机制参与方提供;(五)由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提供;(六)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中外法律专家提供;(七)其他适当途径”该条文的修改拓展了国际商事法庭查明外国法律的途径,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外国法律查明途径保持一致,体现司法解释之间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上一篇: 共话司法实践与未来 新时代能动司法贯穿审判工作始终
下一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出版发行
0
资讯新闻
资讯司法部部署开展“法在身边 助残护
【中媒第一时间快讯】新闻播报:在“全国助残日”到来之际,为持续提升残疾人法律服务水平,司法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法在身边 助残护残”活动的通知,部署开展“法在身边 助残护残”活动。 活动聚焦不断满足残疾人
新闻视频
头条新闻
组织机构|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服务| 人才招聘| 人员查询|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中媒第一时间快讯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平台融媒体区域

https://www.ycwxb.cn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86-10-65153508   举报邮箱13439223750@qq.com     举报联系电话:13439223750


中媒第一时间快讯  民生热线   总部电话13439223750   服务邮箱134392237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