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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面社会治理矛盾焦点 北京基层治理立法再添组合拳

来源:中媒第一时间快讯 新闻播报 采集 中媒融媒体    发布时间:2020-05-18    点击量(1:1000):827

【中媒第一时间快讯】新闻播报:楼里电梯坏了,小区噪音太大,高空抛物,老物业不交接新物业,物业费交了小区卫生没人管……这些与物业有关的问题,大家都不陌生。近年来,投诉到北京市政府“市民热线12345”的物业问题居高不下,群众反映日渐强烈。

由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5月1日起实施。相关立法和执法人士指出,《条例》的实施有望大幅缓解或减少居高不下的物业投诉。

直面社会治理矛盾焦点问题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主任王荣梅在介绍立法背景时表示,该《条例》是北京市地方立法的重要成果,也是提高首都精治共治法治的立法重要实践。

王荣梅介绍,物业管理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近年来由物业服务引发的12345市民投诉量居高不下,反映强烈。制定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及时回应百姓诉求,直面社会治理矛盾焦点问题。《条例》的起草采取了立法专班的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了开门立法,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这期间还开展了万名代表修条例活动,共有13417名三级人大代表积极参与,征求了2.3万多名市民、社区工作者和物业服务人以及231个单位的意见建议。报请市委在市政协开展了立法协商,市政协共提出了240条意见建议。《条例》的出台是依法破解物业管理难题,规范物业管理工作,构建具有首都特点的超大城市基层治理新格局,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立法回应。

据了解,物业管理条例与去年通过的街道办事处条例、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共同形成了北京市基层治理的立法组合拳。

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

“此次立法坚持问题导向,从实际出发,以解决问题为目标进行了制度设计。”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公室副主任冶冰向记者介绍说。

针对物业管理活动涉及主体多元、利益诉求多样、矛盾纠纷复杂、协调难度大的客观情况,根据有关中央文件的精神和要求,总结提炼本市基层治理的有益实践经验,在立法中确定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的基本思路,这是破解物业管理难题的突破口和切入点。《条例》明确了“本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各方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的总体要求。并对社区党组织派代表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推荐业委会委员、引导和支持业主中的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以及物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到所在地居(村)委会报到并接受监督、指导作了具体规定。

破解执行主体缺失难题

业委会成立难、覆盖率低是当前制约北京市物业管理水平提升的一个短板。按照《条例》规定,在“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业主大会无法成立、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的情形下,街道、乡镇政府可以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并且其职责之一就是要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要重新组建;已选举产生业委会的在三十日内解散。在行使权利上具有充分性。根据《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依照本《条例》承担业委会的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可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书面合同、依法起诉要求原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物业管理委员会是此次地方立法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出发点在于对未能成立业主大会或者无法选举产生业委会的情形,赋予其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的职能,为更广泛地实施物业服务提供基础,避免因居民自治管理意识不足、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制度运行不畅造成的所有权行使不充分问题。

突出管理监管重心下移

针对物业管理监管职责划分不清晰、设置不合理,行业主管部门执法难以到位与街道乡镇执法权限不够充分并存的问题,《条例》赋予街道乡镇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巡查、检查和处理违法行为,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措施等职责。赋予居(村)委会在街道乡镇指导下建立协商共治机制、监督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调解物业纠纷等职责。同时,对于物业管理涉及的专业性事务,《条例》以逐项列举的方式,明确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相应管理职责。

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规定,突发事件应对期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人开展相应级别的应对工作,并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要求服从政府统一指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依法落实应急预案和各项应急措施。

关于小区常见的垃圾、噪音、违建等应对,《条例》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法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加强对业委会物业行为规范

《条例》在充分保障各方主体权利的基础上,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的行为从严加以规范。如把好业委会委员的人选关和履职关,将“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不存在欠缴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未有违反房屋使用禁止性规定的行为”等要求作为业委会委员的任职条件,将“不得泄露业主信息”等列为业委会委员的禁止性行为。对于物业服务人,《条例》强调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提供物业服务和相关安全保障的义务,细化了物业服务公示事项和方式,建立了分类监管和激励奖惩制度。明确了突发事件期间,物业服务人依法落实应急预案以及各项应急措施的义务,同时也规定街道乡镇政府在物资和资金上要给予必要的支持。

5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当天,北京消防的朝阳、石景山、大兴、怀柔和通州等支队对辖区进行了执法检查。早上7点,朝阳区消防救援支队相关执法人员前往朝阳区十八里店乡的多处出租屋内进行执法检查。执法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在一处出租屋内的疏散通道上存在对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的违规行为。根据《条例》规定,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等充电,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告诉记者:“我们来到这一户进行检查,发现在疏散通道里停放了有三辆电动车,其中有一辆电动车拉着‘飞线’,接了一个插线板在通道处充电。随后我们就告知房主及租户,这样充电是很不安全的,要求他立即整改。”半小时后,执法人员返回出租屋检查,这名租户的违规充电行为还在继续。依据《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电动车车主处以500元罚款。据悉,这是《条例》实施后,北京第一起因“飞线充电”且拒不改正被处罚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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