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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定县以上档案馆档案形成满25年向社会开放

来源:中媒第一时间快讯 新闻播报 采集 中媒融媒体    发布时间:2020-06-19    点击量(1:1000):845

【中媒第一时间快讯】新闻播报:6月18日,档案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健全档案管理相关制度,明确中央国家机关指导本系统档案业务工作,规范档案收集工作,强化档案服务企业管理,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工作。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明确中央国家机关根据档案管理需要,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本系统的档案业务工作;强调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按照规定移交的档案,除接收移交档案外,还可以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等方式收集档案。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要求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工作机制。

就进一步推进档案开放和利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明确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ニ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二是规定国家鼓励档案馆开发利用馆藏档案,通过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是要求档案馆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的研究整理和开发利用,为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供文献参考和决策支持。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和电子档案快速发展,档案工作逐渐转向数字管理,建议进一步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明确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明确档案馆应当对接收的电子档案进行检测,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就改善档案保管条件,保障档案信息安全等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明确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要求档案馆、档案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明确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对保管档案的条件不符合要求的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帮助。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补充完善法律责任,对损毁、擅自销毁档案,擅自复制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实施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等违法行为,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增加对档案服务企业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明确罚款处罚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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