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必须加强规则的治理,互联网法院的优势不应仅仅是强调其技术优势,因为任何先进的技术最终都可以并且也应该平等地应用于任何法院,未来的法院都应该是互联网化和智能化。
众所周知,北京互联网法院是在2018年9月9日新成立的,到现在15个月的时间里,北京互联网法院建立了全流程一体化的诉讼平台,实现了案件从立案到庭审到宣判到执行全程在线,给当事人提供了非常便利、高效和经济的诉讼模式。
面对数字经济时代技术挑战,互联网法院承担着重要的司法职能,对于网络空间的法治化进程起到司法保障和推动作用。北京互联网法院仅仅在2019年就受理案件42000件。从案件比例上来分析,目前受案的案由中排在第一位的是著作权案件,第二位是网络购物合同案件,第三位是网络侵权案件。给司法带来的挑战都是在互联网前沿最新的问题,而这些主要是新的技术催生的新的业态、新的经营模式带来的。
司法如何来应对数字经济时代的挑战,如何通过裁判树立新规则,规范网上行为,是我们互联网法院应当承担的一个基本职能。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们首先要传递的一个司法理念,是要保护新型的创作成果来鼓励新技术的应用。通过审理这一类案件表达司法鲜明的态度:鼓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向价值的传递,鼓励优质内容的创作和传播。在新技术的应用过程中,大多数技术的使用可以极大地改善我们的生活和工作,但有一些技术应用却给市场发展带来了很大的阻碍。在一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们旗帜鲜明地倡导技术向善,反对技术向恶。无论怎样,北京互联网法院都会把治理网络空间的职责和使命进行到底,为维护网络空间和数字经济的有序发展贡献司法力量。
考虑到未来线上线下社会生活、法律行为的高度融合,从管辖范围来讲,可能会促使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的现有特殊性相对淡化,因为很多相关案件的主要甚至绝大部分都将网络化。因此,互联网法院在新时代的优势,应当是考察互联网时代乃至智能时代公众诉讼观念的革新和诉讼模式的创新。
在智能时代,刑事司法应当秉承开放包容审慎的态度对待智能社会的技术创新,但是让子弹多飞一会儿并不意味着让子弹乱飞。一方面,对于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行为,比如恶意索赔、恶意诉讼的问题,刑法必须穿透式地理解互联网时代犯罪行为的变形,该出手时就出手。但另一方面,我们有太多模式创新和技术革新,除了提倡技术向善之外,更要提倡的是相关规范、法规的提前思考、规制,虽然很难做到超前立法,但也不能过度滞后立法,尤其在模式创新的过程中,应当做到全程的风险监控与评估,力争使社会损失和风险负担最小化。我们应当吸取互联网金融和大数据产业发展过程中违法犯罪的经验教训。
网络犯罪是少数高智商人的犯罪,网络结构的先天不足导致安全漏
20世纪60年代,浙江诸暨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枫桥经验”,有效解决了基层各类矛盾和问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进入互联网时代,“枫桥经验”也在继承和发扬中历久弥新,在互联网治理特别是数字经济治理中被赋予了新的内涵。
数字经济高速发展,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数字经济具有一系列新特征和新问题。面向长远和未来,需要建立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治理模式。
当我们谈起社会治理的时候,大家想到更多的是法治。从古至今法治和自治的关系是相辅相成,互为基础的。法治和自治的有机结合,则是社会治理比较理想的状态。从网络社会治理的角度来讲,网络既需要法治,更需要的是自治。但是自治也需要规范,自治也需要进行价值判断。
网络平台企业塑造的网络空间表面上看来是虚拟的,而实质上是把一部分的社会关系,比如把电子商务关系从现实中转移到了网络空间中,这就导致了网络企业与现实企业的不同。网络企业要进行空间的治理,这个治理不仅仅是对自己产品和经营的治理,还包括与平台相关所有社会因素的治理,比如个人隐私、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等方面。
平台自治能力是网络平台成长的“小脑”。网络平台要把网络平台治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因为这是决定一个企业能否健康发展的根本性因素。要通过网络自治实现的路径把整个网络平台的社会生态培养好,企业才能快速健康发展。阿里巴巴作为一个平台企业,充分运用“枫桥经验”形成的平台治理生态能力,成为“枫桥经验”的实践者,促进了网络平台的健康发展,值得学习。
对于网络平台来讲,这种平台治理所产生的意义不仅仅是能把平台维护好、发展好,为社会作贡献,其对于法治的意义也非常重要。平台在治理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规则,经过一定的时间沉淀,为未来网络规则的制定提供了借鉴意义。
数字经济需要共治,共治需要政府的监管、行业的自律、企业的自治,以及消费者的参与。其中,企业自治是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企业自治不仅对企业自身非常必要,对于消费者权益以及政府监管职能而言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只有做好自治工作,企业在面对新的机遇时,才能有更好的发展。发展壮大的企业,需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开展大量的工作。自治是民事手段,平台规则就是传统意义上的格式化合同。不同的是,过去的格式化合同只是面对消费者,现在平台内的格式化合同面对的是平台内的经营者。如何发挥好“枫桥经验”,决定了今后企业能走多远的问题。
互联网时代,有些问题单靠企业自治是无法解决的,所以除了企业自治之外,还需要政府监管,只有将这两种方式有机结合,才能有利于互联网市场健康发展。
洞很多和后天治理乏力,执法特别困难,因而与普通的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高度机会性,具体表现在爆炸性、暴利性、高技术性、强隐身性、非接触性等犯罪特点。
但是,网络犯罪也有二重性,是虚实世界的交错和重叠,从而也具备可治理性。
如今,网络犯罪占侵财犯罪的三分之一。如何用“枫桥经验”来解决网络治理问题?我的回答是开展与网络犯罪作斗争的人民战争,具体建议为:第一,竖杠杆。针对网络空间丛林法则乱象,要让责任和利益捆绑起来,形成能有效调节网络世界行为的治理杠杆。可借鉴西方国家一些做法,如美国的纽约州《贩毒者责任法》规定,不仅仅是网络毒品的受害者,受害者的近亲属、监护人、保险人都可以提出诉讼,索求赔偿。或是通过公益诉讼,律师诉讼赢了可以分享受害损失补偿等,进而广泛地调动受害者和老百姓与网络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第二,立支点。把网络虚拟社会中的真实要素做实,虚工实做,建立实在的支点,以实名化、实体化和痕迹化的方法来解决问题。第三,建社区。把虚拟空间的匿名式原子化的个体锚定在各个实在的网络载体和社会群体中,再以社区警务模式开展有效治理。
过去的经验在促使我们反思互联网技术所带来理念变化和模式创新的时候,还要时刻关注相关法律规则的构建,确立互联网时代的数字权利体系和内容。必须高度重视并细致分析技术进步所带来的进步和破坏的两面性问题,进而促使互联网法治有新提升,为互联网时代的司法治理提供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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